“钢标”引入了截面板件宽厚比应力修正的概念,
好像看懵掉的人不少,今天来扯扯。
一、3.5.1条,注5:当按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-2010第9.2.14条第2款的规定设计,且S5级截面的板件宽厚比小于S4级经εσ修正的板件宽厚比时,可视作C类截面。

先看看下面的钢结构板件弹性稳定公式。
根据S4级截面定义,可以这么来理解:S4级截面的宽厚比限值表
示截面的边缘纤维达到屈服强度时,板件刚好发生局部屈曲。
因此,临界宽厚比(宽厚比限值)表现为与屈服强度的平方根成反比,
而表3.5.1中S4级截面的宽厚比限值就是按这个公式用屈服强
度得到的结果。

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实际结构中的构件,无论在哪个工况下,
截面边缘应力都没达到屈服强度(你就简单理解为应力比小于1.0
吧),那么,这时截面发生弹性屈曲的临界宽厚比就不再是基于屈服
强度得到的表3.5.1的数值,
而应该是稳定公式用截面实际的最大应力得到的结果吧?
那根据上面的稳定公式,针对实际最大应力的临界宽厚比(宽厚比限
值),不就是用表3.5.1的限值乘上那个应力修正系数(屈服强
度与最大应力比值的平方根)来修正?
那么,按照表3.5.1限值本来属于S5级截面的,是不是有可能当成S4来看待呢?比如说,假设Q235纯弯构件,腹板宽厚比150(在S4级124和S5级250限值之间),应力比(最大应力与屈服强度的比值)为0.49。对它而言,S4级截面的宽厚比限值就变成了124/0.7(即√0.49)=177。梁的腹板宽厚比为150,不超过177,在所有工况下它的腹板就不会发生弹性屈曲,即实际符合S4级截面的要求(当然你也可以按稳定公式的稳定应力来判断)。
因此,不难看出,表3.5.1注5的那句话实际应该更准确地表达
为:“按表3.5.1属于S5级截面的板件宽厚比,
如小于表3.5.1中S4级经εσ修正的板件宽厚比限值时,
可视作C类截面。”此外,应力修正后的S5级截面是否可以视为S
4级(道理上等同于C类截面),这儿也应明确,
因为这涉及到第17章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的具体要求(本文后续部分
会谈)。从道理上而言,S5级截面宽厚比经应力修正后可视作S
4级的做法既然在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钢结构厂房中适用,
在其它钢结构抗震中也应可行。
另外,条文说明表示:“表3.5.1压弯构件腹板的截面板件宽厚
比等级限值与其应力状态相关,除塑性耗能区部分及S5级截面,
其值可考虑采用εσ修正。”这个说法实际也不够准确,更容易误导。
不难看出,本文讨论的宽厚比修正关系是基于弹性稳定的情况,
也就是说仅仅对某些S5级截面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C类(S4级)
截面,而S1~S3级截面涉及弹塑性稳定问题,并不适用,
规范不如这么明确说明为好。
此外,这儿单独表述“压弯构件”也不妥,是不是还包括纯弯构件呢?
这儿还需要另外说两个问题:一是规范没说明那个应力修正的最大应
力是设计值还是标准值;第二,
规范没说那个最大应力是什么工况组合下,地震组合工况?
非地震组合工况?还是所有工况?你觉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啥?
二、类似的还有7.3.2条,
关于轴心受压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修正,这又是个啥意思?

按照上述讨论的概念,7.3.2条针对轴压构件的板件宽厚比限值
修正就好理解了。
受压构件控制受力的极限状态并不是截面边缘屈服,而是整体失稳,
因此7.3.1条给出的板件宽厚比限值是根据等稳定原则给出的(
可以看到7.3.1的公式与长细比挂钩,
根据板件局部失稳与构件整体失稳同时发生而导出),
因此这儿的修正系数相应地变成了稳定承载力与轴力比值的平方根。
3、实际17.3.1条也有宽厚比修正的概念:

按条文说明的说法,“由于地震作用的不确定性,
而截面板件宽厚比为S5级的构件延性较差,
因此对其使用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”,
但实际上17.3.1条前半部分已经限定了S5级截面的适用范围,
即50m以下、设防烈度7度以下的多高层及低层钢结构。
但后半句规定显然不妥。举个例子,如果设计的是一个门式刚架结构,
本来妥妥的采用S5级截面,
“钢标”的抗震性能化设计也和门刚是兼容的。
可现在按照这个要求,得把应力比控制得很小,显然没这个必要,
也没有理论依据和支撑,显得不伦不类。
而本来采用S5级截面的结构,按“钢标”抗震性能化设计,
地震作用就用得较大,从抗震设计原理而言已无必要再作受力方面的
要求。
另外,根据前文所述,按3.5.1条注5的意思,
如果S5级截面应力修正后可视作S4级,
而“钢标”这条要求实质就变成了抗震设计的钢结构均宜满足S4级
截面。乱了,全乱套了,估计你看得也错乱了,
“钢标”还不如像下面两种方法取其一处理:
1)按“钢标”17.3.1条目前定的S5级截面适用范围,
但要求其中的某些结构,比如低层以外的,
S5级宽厚比应力修正后需满足S4级要求,
同时在3.5.1条明确仅对S5级截面应力修正后可视作C类截面,
但不视作“钢标”第17章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的S4级截面(这是折
中方案,逻辑上有点粗暴,但按“钢标”现状只能这么理解)。
2)把S5级截面的适用范围限制得再严一点,
比如仅适用于低层和7度以下的低多层钢结构。
同时允许S5级截面应力修正后视作S4级,
与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钢结构厂房的宽厚比修正同样对待(似乎是
最合乎逻辑也更清晰的解决方式)。
(编辑:奚雅青)
内容整理自近道网老站,原始发布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。